新学位〔2015〕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硕士学位
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要求,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提高硕士学位论文授予质量,做好我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区内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中科院系统除外),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三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按“随机抽取、突出重点、均衡兼顾、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抽检名单的确定。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8月初按要求报送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及学位论文基本信息库。之后,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
(二)抽检材料的准备。在自治区学位论文数据库未建立之前,抽检论文暂由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提供,各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抽检论文的电子文档(PDF格式)。
(三)专家评议阶段。论文抽检将于每年9月初进行,初评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复评由自治区学位办组织。
抽检的学位论文分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和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另外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抽检结果的反馈。专家评议意见由自治区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被抽检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伪造数据、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将依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予以处理。
第六条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数据、抽检结果、专家评议意见等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建议其撤销学位授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授予单位应取消或缩减其招生名额,直至撤销其导师资格。
(五)各高校对反馈的评议结果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报自治区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