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02   作者:yanggongban  浏览数:861

关于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评选办法(试行)

201610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总结和推广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成果,引导各领域、各培养单位进一步做好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工作,促进广大企业了解、参与和支持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表彰人数为100人。

第三条 “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评选遵循质量为本、宁缺毋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评选工作由教指委领导、部署、监督和审定。具体评审工作由教指委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教指委秘书处负责协调组织。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主体: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本人申请,其学位授予单位统一组织推荐。

第六条 申报范围:上一年度全日制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参评者在实习实践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以参评者本人为主完成实习实践任务;

(三)参评者所完成的实习实践任务具有较好的实效性,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成果突出(如填补企业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或者对填补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四)实习实践成果属于参评者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的工程领域范畴中。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参评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推荐表》及相关数据表;

(二)实习实践成果陈述报告;

(三)成果支撑材料:奖励、专利、论文等。


第三章 评选机构和流程

第九条 评审机构:教指委委托相关机构组成评审工作组、委托领域协作组组成领域通讯评议专家组,教指委组成会议评审专家组。

第十条 评审流程:

(一)各培养单位组织申报;

(二)教指委秘书处汇总各培养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

(三)评审工作组负责形式审查;

(四)领域协作组负责通讯评议;

(五)会议评审专家组负责会议评审,提出拟表彰名单;

(六)教指委审定拟表彰名单,并公示;

(七)拟表彰名单公示通过后公布表彰名单。


第四章 评选监督

第十一条 评选活动采取公示方式,设立十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教指委反映。

第十二条 监督与回避:

(一) 教指委负责监督评选工作;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非涉密性等问题。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涉密问题,在表彰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完成表彰的,对其撤销表彰,并对推荐单位给予暂停申报资格的处理。

(二) 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1. 为参评人亲属;

2. 通讯评审专家与参评人学位授予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3. 其它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三条 授予被表彰者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荣誉称号,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指委负责解释。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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